首先,在咨询律师起诉离婚时候,一般律师希望当事人能准备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以时间为主线来说明恋爱、结婚、财产支付、感情不和等情况。提供情况说明一方面便于提高咨询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师分析案件。其次,建议当事人按照以下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第一部分主体身份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 夫妻身份证明材料。如结婚证被撕毁,可以要求婚姻登记处出具一份婚姻证明。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可提供结婚酒席时候的邀请函、结婚照片等。(民法典司法解释第7条)
3. 小孩身份证证明材料。小孩的户口本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可以证明小孩身份的材料。
第二部分感情不和的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1079条)
1. 一方出轨、嫖娼等具有重大过错的证据。例如:与他人的亲密照片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淘宝购物记录、保证书、共同居住的物业证明、开房记录、嫖娼的付款记录、公安抓获嫖娼记录等。
2. 一方吸毒、赌博等恶性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抓获的相关证明、戒毒所的记录、多次赌博的照片视频及银行流水、保证书等。
3. 一方经常虐待、家暴的证据。例如家暴的照片、录音录像、医院诊疗记录、公安报警记录、一方承认家暴的保证书等材料。
4. 分居满1年、2年的证据,例如搬家的记录、租房协议、水电费缴纳记录、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5. 一方存在重大疾病的证据(民法典1053条)。例如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6. 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9条)
7. 曾经起诉离婚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8. 其他认为感情不和的证据材料。
第三部分分割财产的证据
(民法典第1062条)
1. 结婚时彩礼、陪嫁等大额支付款的相关证据。(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
2.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书(民法典1065条)。
3. 不动产证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等证明权属。
4. 特殊动产证据:车船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车船行驶证。
5. 银行卡账户、股票账户、基金账户、保险单、游戏账户信息。
6. 生产经营投资的相关证据。
7.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4条)。
8. 对外的债权债务,例如借条、欠条等。(民法典1064条)
9. 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民法典1092条)
10. 相关赠与、遗嘱等证据(民法典1063条)。
11. 其他有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证据
第四部分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民法典1084条)
1. 自己负责小孩吃穿住用行的证据:例如小孩生活用品购买记录、家长群聊天记录、幼儿园接送卡、作业批阅材料、医院医疗记录、游玩照片等。
2. 已经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材料。
3. 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材料。
4. 各自的工资收入(民法典1085条)
5. 以及双方父母工作及收入材料。
6. 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材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